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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退伍領到退伍令後,應於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兵役課辦理歸鄉報到,在退伍令上蓋歸鄉報到章,收取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証卡(AB卡片),輸入報到日期、退伍役別。
4.應備文件:身分證、退伍令、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証卡(AB卡片)。
5.要本人親自前往辦理,同時向役政人員說近日出國。
6.退伍後,請先向戶籍地鄉鎮區公所兵役課辦妥歸鄉報到手續。
7.以一般人民身分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北市濟南路1段2-2號3樓)辦妥護照及前往國家簽證,即可持憑出國。
8.如護照係在役男或國軍人員期間申請且在有效使用期限內,請檢具退伍令及護照正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變更護照身分為一般人民(註銷【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及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章戳)。
9.離職後,請以一般人民身分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妥護照及前往國家簽證,即可持憑出國。如護照係在國軍人員期間申請且在有效使用期限內,請檢具離職證明及護照正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變更護照身分為一般人民(註銷【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戳)。
10申請護照地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地址:臺北市濟南路1段2-2號3樓,電話:(02)2343-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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