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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德國法上所稱「資訊自決權」乃每個人均得自行決定個人資料是否公開及供他人使用或處理。但例外則是在與重大利益有關時,得不經當事人之同意而使用、處理。次按美國法上所稱之「資訊隱私權」則在客觀上判別何者為個人隱私,何者為個人資料,倘若為個人隱私,則為隱私權保護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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